赣农大发〔2025〕22号
关于印发《江西农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
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的通知
《江西农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农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所授学位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
第三条 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四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我校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我校教育,达到我校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学位答辩的申请人就是否符合学位申请要求进行审核,审核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和不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做出授予学位决议等重大事项时,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应当有记录。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6月、12月召开,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并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达到下述水平的,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申请硕士学位资格条件及审查流程。
学科专业(领域)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对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初审,研究生院复审。申请人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须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必修环节和实践任务,考核合格,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
(二)开题报告通过,中期考核合格;
(三)在读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达到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相似性检测符合要求;
(五)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经同行评议满足要求,学位答辩程序符合要求且答辩通过。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基本要求为:
1.学位论文。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应当是学位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其选题应属于所在学科专业(领域)范围。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或新成果,并对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发展或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表明学位申请人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学术学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应系统完整、结构合理、科研工作量充足;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应符合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学位论文撰写应当符合《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书写及印制规定(修订)》的要求。
2.实践成果。申请硕士专业学位,可以根据教育部和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以实践成果替代学位论文,作为申请学位的主要依据。具体要求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各专业(领域)制定。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要求。
(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须采取“双盲”方式评审,隐去作者姓名、导师姓名等相关信息。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人,原则上由校外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担任。专业学位评阅专家至少有1名为本专业(行业/产业)实践领域的专家。在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校外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担任。
(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一定成就的专家,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人信息须对申请人保密,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评阅人。
(三)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人应对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经专家评阅,符合学校规定的,进入答辩程序。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答辩工作具体要求。
(一)答辩委员会由3-5名熟悉本领域的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应至少有1人为本专业(行业/产业)实践领域的专家。
(二)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具有助教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答辩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聘书的送达以及答辩组织和答辩接待等事宜。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在答辩前送达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答辩组织整个过程。
(三)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做详细记录。答辩评分标准见《江西农业大学硕士学位答辩成绩评分表》。
(四)申请人的导师不得答辩委员会成员身份参加答辩会。表决时除答辩委员会委员及答辩秘书,其他人员一律回避。
(五)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的一般程序: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前,研究生培养单位领导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程序如下:
1.主席宣布答辩程序及有关注意事项;
2.导师简要介绍申请人的在校学习情况及其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撰写情况;
3.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主要内容(一般不少于20分钟);
4.答辩委员和到会人员质疑提问,申请人答辩,实行“即问即答”制(一般不少于20分钟);
5.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评议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水平和答辩情况,讨论确定答辩委员会决议,并就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申请人及列席会议者应回避;
6.申请人及列席会议者回到会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六)答辩应有记录。答辩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七)申请人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通过后,应向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1.学位申请材料(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意见书、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记录、表决票、汇总票等材料);
2.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纸质版2份及电子版学位论文1份;
3.由导师保存备查的《研究生论文工作原始记录本》或《研究生实践成果记录本》。
(八)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硕士学位之日起即时上报学位授予信息至学信网备案。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达到下述水平的,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第十四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查流程。
学科专业(领域)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对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初审,研究生院复审。申请人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学科专业(领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必修环节和实践任务,考核合格,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
(二)开题报告通过,中期考核合格;
(三)在读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四)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相似性检测符合要求;
(五)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经同行评议满足要求,学位答辩通过。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基本要求为:
1.学位论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应当是学位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其选题应属于所在学科专业(领域)范围,应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材料、角度、观点、方法、理论等方面有创新性成果,并对学术或行业领域的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较重要的意义,表明学位申请人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博士学位论文应系统完整、结构合理、科研工作量充足,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博士学位论文主体应具有实践性、创新性和前沿性,具有较为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表明学位申请人能够综合运用相关理论和科学方法发现、分析并解决专业实践领域中现实问题的能力。博士专业学位论文应符合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学位论文撰写应当符合《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书写及印制规定(修订)》的要求。
2.实践成果。申请博士专业学位,可根据教育部和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以实践成果替代学位论文,作为申请学位的主要依据。具体要求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各专业(领域)制定。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要求。
(一)学位申请资格初审复审合格者,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由研究生院负责统筹安排,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具体实施。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人,原则上由校外3名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同行专家担任。专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应至少有1名为本专业(行业/产业)实践领域的专家。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一定成就的专家。
(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须采用“双盲”方式评审,隐去作者姓名、导师姓名等有关信息。评阅人须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并写出详细的评语,评阅人信息须对申请人保密,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评阅人。经专家评阅,符合学校规定的,进入答辩程序。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答辩工作具体要求。
(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的时间,安排在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审之前,由各学科专业(领域)自行组织,其组织与程序参照正式答辩要求进行。
(二)答辩委员会由5-7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具有博导资格的成员不得少于3名、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名,专业学位博士答辩委员会应包含至少2名来自企业(行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
(三)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答辩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聘书的送达以及答辩组织和答辩接待等事宜。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在答辩前送达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答辩组织整个过程。
(四)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并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做详细记录。答辩评分标准见《博士学位答辩成绩评分表》。
(五)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以答辩委员会成员身份参加答辩会。表决时除答辩委员会委员及答辩秘书,其他人员一律回避。
(六)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的一般程序:
1.研究生培养单位领导宣布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组成及主席人选,主席宣布答辩程序及有关注意事项;
2.导师简要介绍申请人的在校学习情况及其博士论文或实践成果撰写情况;
3.申请人报告论文或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约40分钟);
4.答辩委员会及到会人员提问,申请人回答问题,实行“即问即答”制(一般不少于30分钟);
5.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评议论文或实践成果水平和答辩情况,讨论确定答辩委员会决议,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申请人及列席会议者应回避;
6.申请人及列席会议者回到会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决议。
(七)答辩委员会委员认为答辩的论文或实践成果内容不属于申请学科专业(领域)博士学位范围的,可以不予表决,作为弃权票。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且申请人又未获得过本单位该学科专业(领域)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申请,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答辩应有记录。答辩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八)学位答辩通过后,应向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1.学位申请材料(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意见书、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记录、表决票、汇总票等材料);
2.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纸质版4份及电子版1份;
3.由导师保存备查的《研究生论文工作原始记录本》或《研究生实践成果记录本》。
(九)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博士学位之日起即时上报学位授予信息至学信网备案。授予博士学位名单须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经导师签字同意,本人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申请学术复核一次。收到学术复核申请后,研究生培养单位启动相关核查和工作程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和评议。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重新组织专家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个申诉处理过程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将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对于上述第十八条的具体核查程序如下: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启动核查程序;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相关核查工作,由分委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和评议,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查和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启动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处理程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反馈意见。
第二十条 启动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对于启动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工作程序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辩,逾期不予受理;
(二)依据认定结果以及学生的申辩情况,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进行审核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处理建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生培养单位将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决定告知当事人;
(五)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请求上级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六)已注册的学位证书撤销时,学校将予以注销,同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如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首次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学位申请人在半年后且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范围内重新申请答辩。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应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并作出最终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会议审议前应向学位申请人告知拟不授予学位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如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中未获通过,且申请人本次系其有效学习年限最后一次申请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重新审议再作出最终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作出最终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拟不授予学位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凡与学位申请人有直系亲属等关系者,不得担任学位申请人的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时应进行回避。
第二十四条 涉密论文的评阅和答辩,按《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暂行办法》(赣农大研发[2014]21号)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规定的其他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相关规定另作决定。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西农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赣农大发[2019]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