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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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江西农业大学文件


赣农大发〔2024〕10号

  

 

关于印发《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农业大学

                                                             2024年1月26日

 

 

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健全责权机制,规范岗位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及《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博士研究生导师、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含外单位兼职研究生导师。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选聘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坚持标准、按需设岗、择优上岗、动态管理”机制,着重选拔责任心强、指导能力突出、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研究生导师。

第四条  加强研究生导师工作规范管理,强化导师岗位责任意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不断推进学校学科建设发展,提升研究生教育水平。

第二章  导师遴选

第五条  申请新增博士、硕士研究生(学术型、专业学位)导师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

(二)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及取得的学术成果与所申请学科(专业领域)相同或相近;

(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身体健康,有足够条件支持研究生完成正常学业;

(四)申请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人员年龄不超过57周岁,申请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4月30日;

(五)外单位兼职研究生导师申请者必须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其所在单位应与我校有长期稳定的人才培养、科研合作、技术推广和学术交流关系等,具备较好的科研平台和良好的研究生培养条件。

第六条  申请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人员除具备第五条所有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正高职称且有博士学位,能担负起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工作;或获国家级人才称号(“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含青年学者)”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才(含青年人才)、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含青年)(长期项目))人员;

(二)具有坚实的专业知识、稳定的研究方向,学术造诣与外语水平较高,科研工作经验丰富;

(三)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担任过研究生教学任务,至少已完整地培养过一届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且培养质量较好,并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并协助培养博士生,培养质量良好。所在培养单位有较先进的科研设备和合适的学术梯队;

(四)对本学科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需跨学科挂靠申报的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申报者,其所属学科专业应与挂靠的学科专业相关联,且学术联系密切;

(五)近五年内的学术成果达到以下第1、2、3项条件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以下第4、5、6项条件中的至少1项:

1.以第一作者(物理排位)或通讯作者(论文唯一)身份发表SCI/SSCI文章二区(中科院分区,下同)及以上2篇SCI/SSCI文章二区1篇且CSCD/CSSCI核心期刊论文2篇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2篇CSCD/CSSCI核心期刊论文3篇;

2.主持1项国家级在研课题;

3.实际可支配科研经费达到:自然科学类40万元及以上,社会科学类20万元及以上;校外兼职人员50万元及以上。实际可支配科研经费仅限第一主持人项目,包括:①主持的课题在学校财务处的结余经费;②已获批国家级课题未到位的剩余经费;

4.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本学科专业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列第一)本学科专业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

5.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国家级奖项排名前五,省部级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三等奖排名第一);

6.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排名第一),或审定、认定的新品种1项(国家级排名前二、省部级排名第一),并转化(推广)应用,或对策建议报告获副省部级领导及以上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相关部门采纳1次。

第七条  申请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人员除具备第五条所有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职称且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系学校引进的第六类及以上人才;

(二)具有较为坚实的专业知识和稳定的研究方向,学术造诣较高,科研工作经验较丰富,且有利于凝炼学科优势;

(三)一般应系统地担任过本科生的教学任务,熟悉本学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业务,能熟练掌握和运用一门外语;

(四)近五年内的学术成果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

2.正式出版本学科专业学术专著1部(主编或副主编),或主编本学科专业省部级及以上规划教材1部;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国家级奖项排名前十,省部级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前二);

4.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一),或审定、认定的新品种1项(国家级排名前二、省部级排名第一),并转化(推广)应用。

(五)目前至少有1项省部级或相应的横向在研课题(第一主持),实际可支配科研经费达到:自然科学类6万元及以上,社会科学类2万元及以上;校外兼职人员须20万元及以上。

第八条  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第一导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职称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系学校引进的第六类及以上人才;

(二)具有较为坚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解决所属行业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和项目研究等;

(三)一般能讲授一门及以上本专业学位(领域)研究生课程,能胜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

(四)近五年内的研究成果等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CSCD/CSSCI核心期刊论文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主持或参与的技术推广、开发及项目研究等,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3.在与申请专业学位(领域)相关的管理部门担任行业高级管理人员;

4.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审定、认定的新品种1项,并转化(推广)应用。

(五)目前至少主持1项应用型在研课题(含纵向和横向),实际可支配科研经费达到:自然科学类3万元及以上,社会科学类1万元及以上。

第九条  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第二导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者,须有五年及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历;具有硕士学位者,须有三年及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历;

(二)熟悉本行业发展状况,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承担过相关科研或技术推广项目。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及研究生教育实际,在以上规定条件基础上提高本单位研究生导师遴选标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  新增研究生导师人员(不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第二导师)需按以下程序进行遴选。

(一)个人申请。按照学校当年新增研究生导师遴选通知要求,经所在单位和申请学科点同意后,填写《申请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二)资格初审。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和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对申请人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至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评。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申请导师的条件,对申请人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未达到遴选条件者一律不得提交。

其中,申请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候选人材料由研究生院送省外三名同行专家(博士研究生导师)匿名评议,获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者,方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如已是外单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材料无需送审。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全体到会委员进行民主评议,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全体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同意票,视为通过。

(五)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由学校正式发文确认其导师资格,备案并列入我校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第二导师需经专业学位(领域)同意,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聘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  已遴选为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人员,均认定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转为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需按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条件及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外单位调入我校人员,在原单位如已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原则上需按照我校新增研究生导师遴选要求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六条  导师遴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请人不能参与涉及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十七条  人或集体对遴选工作的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召集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对申诉进行讨论并作出仲裁。对因学术问题提出的申诉或异议,根据情况可采取扩大同行评议范围的方式进行复议。

第三章  导师的权利与职责

第十八条  研究生导师的权利。

(一)按照相关规定招收研究生,在规定范围内享有招生自主权,参加研究生招生选拔工作,对录取研究生提出建议。

(二)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研究生教学与培养环节中有关工作,在培养过程中对所指导研究生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对学校各类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及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的发放具有建议权,同时对不能完成培养计划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学籍处理意见。

(四)接受相关的指导和培训,参加有关学术交流会议和教学交流活动。

(五)参与所在学科点的规划和建设等工作,参加研究生教学研究和课程建设等项目。

(六)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提出是否提交答辩和可否公开发表的意见,对所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现实表现提出评价意见。

(七)在受到有关研究生教育方面不公正待遇时,有权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

(八)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自主支配所指导研究生的论文指导费、教学运行费等。

第十九条  研究生导师的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熟悉并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切实履行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职责,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科学伦理、学术研究等有教育、示范和监督责任;定期听取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习汇报,掌握其学习、科研及思想情况。

(三)按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完成各项培养任务,积极主动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为研究生开设专题讲座;严把论文质量关,杜绝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四)注重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改进培养模式,包括组织或派遣研究生开展学术研讨、交流,指导研究生发表论文、申请项目等。

(五)积极参与并做好所在学科点的规划与建设等工作,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认真总结培养经验。

(六)严格监管与请假事宜。在外出学习交流期间要兼顾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若需离开工作岗位半年以上,必须事先安排好招生、培养等工作,并委托第二导师开展指导工作,保证研究生指导工作顺利进行。

(七)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岗前培训;经验丰富的研究生导师有承担新增导师业务培训的责任。

(八)按学校规定按时为每位全日制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积极为研究生的实践和就业做好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四章  导师管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导师实行学校和培养单位两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导师遴选、培训、资格考核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各培养单位负责导师的业务、履职和参与学科建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等。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对研究生导师招生、培养等指导过程管理,强化导师岗位责任意识,更好履行导师职责,学校对研究生导师实行招生资格年审制和导师资格考核制。

第二十二条  第一导师为外单位兼职研究生导师的,培养单位必须同时配备一名校内第二导师,协助其完成培养任务及对研究生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招生学科和限额。

(一)博士研究生导师只能在1个二级博士学科点招收博士研究生。如遇特殊情况,须由本人向学科点和相关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学校审批。每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每年招收1名博士研究生。从严控制外单位兼职导师招生人数,在读博士生毕业后方可招收1名新生(“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除外)。

(二)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首次指导研究生原则上只能担任第二导师(新增点除外)。硕士研究生导师只能在2个二级硕士学科点(专业领域)招收硕士研究生。每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每年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超过5名。

(三)博士生导师(“两院”院士除外)招生年龄截止于退休年龄前三周年。申请延长停止招生年龄的博士生导师须身体健康,考核合格。延长期内每年招收博士生原则上不超过1名。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57周岁停止招生;若是60周岁以后退休人员,则60周岁之前停止招生。硕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57周岁以后不再招生。

(四)“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等国家级特殊人才、江西省优秀博士研究生论文指导教师、在科研领域做出突出贡献者、重大科研项目获得者、在国际顶尖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者(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可适当增加研究生招生名额。

(五)确因科研工作或交叉学科研究需要,研究生导师在已完整培养一届及以上研究生的情况下,允许调整其招生学科。如在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内调整,须经学科点负责人同意;如跨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调整,须由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每招收1名博士生当年实际可支配科研经费需达到:自然科学类20万,人文社科类8万元。每招收1名硕士生当年实际可支配科研经费需达到:自然科学类5万,人文社科类0.5万元。每增加1名研究生招生名额,科研经费要求按上述标准累加计算。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年审制。

(一)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查于每年9月前进行。符合条件的导师方可招生,并列入下一年度招生简章。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1.近一年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各级抽查中出现“不合格”;

2.近一年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相似性检测中有2人次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标准,或有2篇学位论文在送审中评审结果为不合格;

3.连续三年无科研项目或研究经费严重不足,没有足够的经费可用于研究生培养;

4.连续两年指导的研究生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后的初次就业率低于50%;

5.对经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江西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赣农大发〔2017〕54号),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暂停招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处理;

6.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指导研究生职责。

(三)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查程序

1.个人申请;

2.学科初审;

3.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审核;

4.研究生院备案与督查。

(四)独立招收研究生的兼职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和管理办法与校内导师相同。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导师资格考核制。

(一)学校每三年对研究生导师资格考核一次,主要考核导师思想品德、科学道德、指导能力、培养质量等方面,考核合格者继续聘任,不合格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导师资格考核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则自动中止导师资格:

1.受党纪或政纪严肃处理,触犯刑律,为人师表形象受到严重影响;

2.本人或纵容研究生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在科研工作、课程学习、论文答辩中弄虚作假;

3.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省级及以上管理部门抽检中,累计2篇被认定为不合格;

4.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5.无故连续三年未招收硕士研究生(如无合格录取考生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被暂停招生资格的导师,可在下一年度申请恢复招生资格。自动中止导师资格者,两年后方可按照新增研究生导师人员进行重新遴选。

第二十八条  博导延长退休年龄管理。

1.具备指导博士生资格的校内导师(“两院”院士除外),确因工作需要,贡献突出,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2.申请延长退休年龄,必须是学科点有需要、本人有能力继续指导学制内博士生。且实际可支配科研经费须达到:自然科学类30万元及以上,社会科学类10万元及以上。

3.延长退休年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其所在单位、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提交人事处汇总,由人事处报请学校研究决定。

4.首次申请延长退休年龄,原则上须在59周岁时提出申请,期限为3年。如需再次延长退休年龄,须在62周岁时再次提出申请。延长退休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

5.学校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导师,在延退期间,因各种原因不宜继续指导博士生或本人提出申请不再继续指导博士生,则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学术论文、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励级别及横向课题认定标准等参照学校科技处、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赣农大发(2017)34号)、《江西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赣农大发(2022)52号)废止。学校此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江西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4年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