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农业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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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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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农业大学委员会文件

赣农大党〔2018〕60号






关于印发《江西农业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江西农业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西农业大学委员会

                                                2018年9月16日    





江西农业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等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及省教育厅《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意见》(赣教研字〔2018〕10号),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与育人、言传与身教、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做到以德立身、立学、施教;充分发挥导师对研究生思想政治引导、品德教化、学术研究的教育示范和实践创新能力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做好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为党和国家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二章  基本素质

第三条  导师要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自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四条  导师要树立高尚的师德师风。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爱岗敬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要尊重学生的人格,理解学生的困惑,做到以德育人、以文化人,融洽师生关系。

第五条  导师要具有精湛的业务素质。秉承先进教育理念,认真学习国家政策法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与时俱进担当起研究生教育培养职责;积极跟踪最新学术动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做推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文化创新的领航者;要教研相融,努力承担高水平科研项目,不断提升指导科研工作的能力,提高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完善科研条件,达到学校研究生导师遴选、考核及招生资格年度审核要求。

第六条  导师要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要强化岗位责任意识,以自身严格的政治要求、高尚的思想品德及严谨的治学态度,努力做研究生做人、治学的榜样;要有奉献精神和大局意识,配合学科带头人做好学科发展规划,积极主动参与学科建设,提高学科建设水平;要注重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做好传帮带,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研究与实践工作;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立德树人职责

第七条  导师立德树人职责集中体现在思想品德育人、学术育人、实践育人和服务育人四个方面。

第八条  思想品德育人是立德树人的核心内容。导师对研究生负有思想政治教育、优良品格培养、学术规范引导的责任。

(一)导师要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帮助研究生树立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每学期至少与每位研究生谈心谈话2次;支持和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党团活动。

(二)导师应以勤奋、扎实的工作作风和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感染、熏陶研究生,积极营造勤奋、求实、创新的学术氛围,教导研究生养成严谨的科学研究态度;要教育研究生热爱集体、关爱他人,注重加强对研究生团队意识、合作能力、奉献精神的引导和培养。

(三)导师应要求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在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各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提升学术道德涵养,杜绝学术不端行为;严格审核研究生发表的学术、学位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杜绝抄袭剽窃、实验作假、数据作假等不端行为,并实事求是地在成果上署名。

第九条  学术育人是立德树人的主要方式。导师对研究生负有学科前沿引导、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与培养、夯实专业基础及科研方法指导的责任。

(一)导师应熟悉和掌握本学科专业发展规律,指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开拓学术视野;培养研究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积极搭建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在学期间至少支持学术型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1次;引导研究生在高水平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二)导师应因材施教、实行个性化培养,重视专业课程学习在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作用,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指导研究生完成文献研读,夯实学科专业基础知识;遵守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制度,积极参与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等工作。

(三)导师应积极引导研究生将学术研究与社会需求相结合,原则上应要求学生结合导师课题开展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建立定期学术研讨和科研进展汇报制度,每月至少安排研究生作学位论文进展报告或与研究生进行学术研讨2次。

(四)导师应积极参与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工作,根据培养方案要求,严格研究生培养计划制定、中期考核、论文开题选题、学术论文及学位论文撰写指导及培养各环节的管理,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完成学业。

(五)导师应利用学术会议以及学术交流等机会,积极配合做好研究生招生宣传工作,鼓励动员更多优秀生源报考;招生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宁缺勿滥的原则,努力提高生源质量。

第十条  实践育人是立德树人的重要途径。导师对研究生负有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社会实践指导、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就业创业引导的责任。

(一)导师应注重理论教育与专业实践的有机结合,强化培养过程中的实践环节;加强与校内外单位的联系与合作,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专业实践活动,支持并指导研究生发表、转化、应用科研成果,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研究生实践期间,导师至少到实践基地指导1次,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的安全教育,杜绝实践过程中的安全事故。

(二)导师应引导、帮助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支持研究生参与社会工作和校园文化活动,强化集体观念,学会关爱他人,增强其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以科研报告、技术开发和推广、挂职锻炼等形式,参与扶贫、义工、助学等帮扶活动,支持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社会实践活动1次。

(三)导师应参与研究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及时向研究生传递相关就业信息,推荐合适的就业岗位;鼓励研究生自主创业,并给予支持与指导。

第十一条  服务育人是立德树人的全面保障。导师对研究生负有日常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和关心研究生生活的责任。

(一)导师要对研究生日常行为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加强校纪校规教育,强化法治意识;严格执行研究生请销假制度,做好研究生安全教育,参与研究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善后工作;在评优评先、困难补助、奖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做到认真审核、如实评价。

(二)导师要注重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要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通过微信、QQ、电子邮件等形式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沟通,每周主动过问研究生学习生活1次,关注研究生学业压力与就业压力,及时掌握研究生心理动态;为有困难的研究生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促进研究生身心健康和人格健全。

(三)导师要对研究生进行全面指导,落实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资助制,按学校要求及时发放研究生助研津贴,公平、公正执行研究生奖励、资助政策;通过学术活动、社会实践、学习生活等方面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维护研究生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导师要学习把握国家、学校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目标要求和工作安排,积极参加研究生入学教育、专业教育、学术道德教育、学术论坛等重大集体活动;积极参与研究生的党团、项目组等活动,实现全过程育人;要定期与培养单位及管理部门沟通反映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和实际情况,配合学校做好研究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实现全方位育人。

第四章  禁行行为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向研究生讲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伦理的内容,发表有损学校声誉形象的负面、消极言论;

(二)在招生考试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不遵守国家保密相关规定;

(三)本人或纵容研究生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四)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五)滥用导师权力异化师生关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行为;

(六)对研究生实施性骚扰或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七)其他违反高校教师政治要求、职业道德及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行为。

第五章  考核评价机制

第十四条  进一步完善导师遴选、考核及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度,把立德修身和立德树人履职情况作为导师遴选、考核及招生资格年度审核的核心要求,强化对导师思想政治教育要求,将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纳入教学督导范畴,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完善研究生培养工作制度,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把导师立德树人各项职责细化为研究生培养各环节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导师在培养工作中的责任与要求;各培养单位要加强对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履职跟踪管理和监督,学校将各培养单位落实监管职责情况作为单位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要结合每年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对上一学年度本单位导师立德树人履职情况进行同步考核;导师立德树人履职情况考核由各培养单位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在导师自我评价基础上,应充分吸纳研究生教学督导和研究生的意见,考核合格者,方可招生。

第十七条  立德树人职责考核结果将作为导师招生资格认定、招生计划分配及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优秀导师示范引领作用,定期组织开展“我心中的好导师”评选,对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导师进行表彰与奖励,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大力宣传,树典型、立标兵,以期达到示范、感召和带动作用。

第十八条  导师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或存在“禁行行为”的,经核实,情节较轻的,由学校相关部门会同导师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导师资格,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沟通监督机制,研究生院开通专栏、电子邮箱和电话,接受研究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等对导师立德树人履职情况的沟通与反聩,会同相关部门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据实处理;将导师立德树人情况纳入研究生教学督导范畴,加大监督检查管理。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有关工作,由研究生院具体负责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的各项工作。各培养单位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导师立德树人职责领导小组,结合单位研究生培养实践,明确工作内容,建立工作制度,形成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好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完善导师培训制度,加强校、院两级导师培训建设。导师培训包括新增导师岗前培训、专题培训、学术交流和常规培训等,将立德树人职责与要求作为重要的培训内容;定期开展导师政治理论学习与业务培训,鼓励导师参加学术及培养相关会议,不断提升导师学术研究水平和指导能力。

第二十二条  建立导师个人信用记录,由学校记载导师履行师德规范、研究生培养职责及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尊重和保障导师自主性,维护和规范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利;改善导师治学环境,努力提供导师必要的工作场所、实验设施等条件;积极听取导师意见,提高服务意识,优化过程管理,努力营造良好校园文化环境,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农业大学全体研究生导师(含校外兼职导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江西农业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89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