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 评审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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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农 业 大 学 文 件

赣农大发〔2019〕49 号

关于印发《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评审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评审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农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评议复审申请表

          2.江西农业大学学位论文送审意见修改说明表

          3.江西农业大学学位论文修改鉴定意见存查表

江西农业大学  

2019 年 7 月 2 日



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评审办法

(修订)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培养质量的集中体现,是全面衡量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学科水平的重要指标。为保障和监控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及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均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评审。在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进行处理。
    第二条 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以下简称学位论文)抽查评审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学位论文抽查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被抽查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匿名评审。
    第四条 参与学位论文抽查评审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盲”评审制度,不得将任何有关评阅信息泄露给任何单位和个人,确保学位论文评审的公正性。
    第五条 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所有研究生学位论文,须进行“送审前、答辩后”2 次检测。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比(即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 20%以下,错、漏字率万分之五以下的学位论文方能进行学位论文评审和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学位论文抽查比例: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二级学科点当年毕业研究生总人数 20%的比例(按四舍五入原则)进行随机抽取,如二级学科点当年毕业研究生人数不足 5 人者则抽查 1 篇。
    第七条 学位论文抽查方式: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报送当年二级学科点毕业研究生名单的基础上,研究生院对二级学科点和毕业研究生名单进行随机排序,最后由校分管领导、学院分管领导代表、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毕业研究生代表和非毕业研究生代表组成的抽查小组进行随机抽取。
    第八条 为保证专家有充裕的时间评审论文,被抽查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位论文交至学院,由学院统一报送至研究生院,逾期不交者视为放弃本次学位申请。
    第九条 被抽查的学位论文须经研究生院学位论文相似检测系统检测通过后方可参加评审,学位论文将依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学位论文送审平台或相关网络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电子评审,论文抽查评审相关费用以网络信息化管理平台实际支出为准。
    第十条 送审论文要求
    (一)学位论文电子稿 1 份(PDF 格式)。
    (二)隐去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姓名、学号等信息。
    (三)独创性声明一页中研究生和导师姓名暂不签署。
    (四)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一页只需要填写各类期刊(SCI、SSCI、EI、A 类和北大中文核心等)发表篇数,不要求列出文章名称及作者等信息。
    (五)致谢一页暂不填写。
    (六)其余所有书写、装订格式严格按照《江西农业大学学位论文书写及印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校外 3 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原则上均为博士生导师;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校外 2 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送审的学位论文,原则上均送校外专家进行评审,并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中有两个及以上“不合格”的,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需至少推迟半年重新申请学位;全日制研究生评阅结果中有一个“不合格”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及指导教师可以向研究生所在学科、学院提出重新评审一次的书面申诉报告,并经指导教师审查、二级学科点专家组(3-5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论证、学院同意,向研究生院提交一份《江西农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评议复审申请表》(附件 1),由研究生院重新聘请 1 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阅,评阅合格后方可参加答辩,否则,需至少推迟半年重新申
请答辩;非全日制研究生如有一位评阅人评审结果为“不合格”,则本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无效。其相关论文评审费由研究生本人或其指导教师承担,评审费以实际支出为准。所有参与答辩的学位论文必须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填写好《江西农业大学学位论文送审意见修改说明表》(附件 2),并递交到答辩委员会审阅。最后通过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者必须根据评审专家和答辩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并向学校提交《江西农业大学学位论文修改鉴定意见存查表》(附件 3)。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其学位论文将列为“答辩后”抽查复审对象:(1)存在二次评审的学位论文;(2)盲审成绩都在 65 分以下(不含 65 分,以下类同)的学位论文;(3)论文答辩中答辩专家建议做重大修改的。
    除此之外,为保证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研究生院将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学位论文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数量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学位总人数的 5%(不含以上三种情况的研究生)。
    第十四条 抽查的学位论文被评阅专家认定为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研究生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推迟申请学位直至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等处分。对相关研究生指导教师,研究生院将视情节轻重建议学校按《江西农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赣农大发〔2009〕59 号)和《江西农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赣农大发〔2013〕31 号)等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将作为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数量、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优秀学位论文推荐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评审暂行办法(试行)》(赣农大发〔2010〕13 号)同时废止。学校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江西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7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