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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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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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大学文件


赣农大发〔2019〕86





关于印发《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农业大学

                                               2019年11月19

 

 

 

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研究生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培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研究生的思想状况、业务学习、科学研究及毕业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培养。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1周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请假, 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者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诊断证明,需要在家休养的;

(二)已怀孕或入学前已分娩但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的;

(三)因创业、入伍等原因,不能在校学习的;

(四)能出具有关单位证明,经审核确系情况特殊导致不能按期到校的。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经导师同意,录取学院审核,须在新生入学报到1个月内报研究生院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入学资格只能申请保留一次,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长为2年。

第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在保留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同时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健康状况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校医院院长签署确认能正常学习的明确意见)。审查不合格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予以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在3个月内由研究生院、校医院及所在学院等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研究生的入学资格、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休学。

第十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一)报到时初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二)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经审核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严重政治问题或学术道德问题,影响恶劣的;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的。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情节严重的,学校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本人应持学生证按学校规定日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在校研究生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研究生应按照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予注册学籍的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不按时注册者,按旷课处理;超过2周或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课程和培养环节,考核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和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重修仍不合格者,不得毕业,只颁发结业证书。具体要求按照学校研究生课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研究生因公、因病或因其他不可抗力等,不能按时应考,可以申请缓考。研究生申请缓考必须经任课教师及所在学院同意,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每门课程只能申请1次缓考。

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视为旷考,旷考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缓考,旷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按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对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德、智、体、美、劳五项,具体要求按学校研究生中期考核有关规定执行。中期考核成绩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中期考核成绩为“不合格”者,可限期重新申请中期考核,仍“不合格”者,予以退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经认定符合学校相关要求的,可折算学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学校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解除处分后,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应当予以记录。3年内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与新入学专业培养方案一致的课程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装入研究生个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馆。对研究生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应予以标注。在校研究生需要出具在校学习成绩证明的,由研究生院统一办理。已毕业研究生需要出具在校学习成绩证明的,到学校档案馆办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恪守诚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诚信教育活动。学校对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记入本人档案,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和违背学术诚信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处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转学。确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研究生学习期间身体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在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经接收专业考核合格,可申请在其专业所属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种类)及同一学位类型内转专业,其入学考试科目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上述原因或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转专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完成论文开题,进入论文阶段,不得转专业;

(二)学术型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研究生间不得互转;

(三)全日制研究生与非全日制研究生间不得互转;

(四)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和定向就业录取的研究生,不得转专业;

(五)研究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入学籍档案,转专业研究生须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六)转专业研究生经学校批准,应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七)转专业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并征得拟转入学院、学科点及导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校行文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转学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导师、所在学院及学校审核同意,经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拟转入学校同意后,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导师的申请。因导师出国、退休、离职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导师的,须由所在学院审核并经研究生院批准,原则上由学院在同一学科专业内进行调整。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因个人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再申请休学,但休学累计次数不得超过2次,休学累计年限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的,休学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兵役起至退役后复学,此期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休学:

(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时间超过该学期教育教学活动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经导师、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后,同意休学自主创业的;

(三)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教育教学活动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四)在校期间怀孕生育,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五)本人申请或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办理休学,由本人填写《江西农业大学学籍变动审批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办理手续离校。因病休学者应提交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三十三条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研究生须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休学研究生一般情况下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四)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五)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课程考核等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也不认可其在休学期间所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前2周内向学校递交复学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还应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健康状况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由校医院院长签署确认能正常学习的明确意见;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作出退学处理;

(四)研究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理。

第七章  退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或者超过学制年限未达到毕业要求且未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硕士研究生1学期有2门及以上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或1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博士研究生有1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

(五)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或完成毕业(学位)论文过程中,明显表现出学习、科研能力差,导师组认为不适合继续培养者;

(六)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旷课或科研工作考勤中缺勤累计超过该学期教育教学活动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有学校规定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应予退学的,由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查,提出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导师及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第三十七条  退学研究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被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则在校内网站发布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同送达;

(二)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退学研究生的档案应由学校退回其生源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的研究生应当结清在校相关费用;

(四)退学的研究生,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由学校发给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三十八条  开除学籍、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环节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接受校内外单位聘用。如擅自接受校内外单位聘用,而发生经济纠纷、意外事故等情况,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校研究生出国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研究生学习期间,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擅自出国者,不再保留学籍。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学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随意离校。因故离校须先征得导师同意,后向所在学院报告,并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者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因事请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1天以内由研究生导师批准;1周以内由导师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审批;1周以上至1个月内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达到休学条件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1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或病假累计超过1个半月者,应予以休学。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须到所在学院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考勤由研究生所在学院负责,研究生所在学院应当不定期对研究生的出勤情况进行抽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以每天6学时计算,按旷课处理:

(一)申请病假、事假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课程学习和有关活动者;

(二)请假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者;

(三)擅自离校者;

(四)以欺骗手段编造请假理由者。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学制为3-4年,具体依据各专业(领域)培养方案确定。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学制年限内不能正常毕业的,需经本人申请获得学校批准后,可以延期毕业。博士研究生最多延长4年,硕士研究生最多延长3年。延期毕业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生评奖评优及有关生活待遇等。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制内不能按期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延期。申请延期须在正常毕业前3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及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五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毕业(学位)论文未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通过论文答辩,符合毕业、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  学满1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并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研究生院按相关规定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一经发现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江西农业大学学生日常管理规定》(赣农大发2017〕64号)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按照学校研究生奖励相关办法实施。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江西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赣农大发2017〕65号),给予相应处理、处分。

第五十九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在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一条  研究生申诉依据《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赣农大发2017〕66号)执行。

第六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三章     

第六十三条  学校非全日制研究生、留学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赣农大发〔2018〕27号)废止。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江西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11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