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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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农 业 大 学 文 件

赣农大发〔2017〕54 号


关于印发《江西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江西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农业大学学术风气建设领导小组成员

  江西农业大学   

 2017 年 7 月 14 日


江西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建设,维护学术诚信,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有效预防学术不端行为,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按照《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 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 40 号,2016)、《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 号)、《江西农业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江西农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赣农大发〔2009〕59 号)、《江西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赣农大发〔2014〕41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农业大学教职工及学生,以及以江西农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客座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
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特聘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三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未经同意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江西农业大学学术风气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承担学校相关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决策责任。
    校学术风气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执行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决议等工作。

    江西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开展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专家组织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负责学风建设相关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等工作。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 举报人可向学校学术风气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举报。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对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六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依据职权及时主动调查处理。
    第七条 校学术风气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将举报材料或情况在校学术风气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必要时,校学术风气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须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初步核实,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将举报受理情况报告学术风气建设领导小组。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风气建设专门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及相关单位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第九条 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风气建设专门委员会组织成立调查组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将调查决定和调查组名单报校学术风气建设领导小组。
    第十条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一般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必要时可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参加,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调查组人员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有亲属、合作研究、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其它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校学术风气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通知被举报人并要求被举报人配合调查。
    第十二条 调查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调查。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问询证人、问询或函询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验证。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风气建设领导小组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第十三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四条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有关单位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第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十六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七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风气建设专门委员会。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五章 认定与处理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风气建设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初步认定结论,提出相应建议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学术委员会议,对调查报告、学术风气建设专门委员会初步认定结论及建议处理意见进行审议。认定结论应经出席会议的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条 校学术风气建设领导小组将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的认定结论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并将学校正式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属实之后,视情节严重程度,学校依职权和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
    (一)对违反本办法的在职教职工、博士后研究人员,根据其情节、后果等因素,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或处理:
    1.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等。
    2.撤销学术职务或者荣誉称号;
    3.一定期限内取消科研项目、人才类项目(计划、工程)、成果奖励申报资格;
    4.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
    5.取消导师资格。
    6.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7.赔偿损失。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学生,根据其情节、后果等因素,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或处理:
    1.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2.延期学位申请;
    3.取消当年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4.取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三)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研究生及研究生指导教师有过错的,按照《江西农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赣农大发〔2013〕31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四)对于访问学者、特聘学者、客座研究或进修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应立即取消其在我校访问、特聘、客座或进修的资格,同时通知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对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同时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
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不端行为发生者的态度,给予从轻、从重的处理,即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处理:

    1.一般过失性违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理:
    1.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2.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4.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6.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形成处理决定书,载明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基本情况、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处理意见及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将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学校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属于校外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术风气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复核、申诉期间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风气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讨论,并于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风气建设领导小组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再给予受理;当事人认为处理不妥的,可在接到通知后 15 日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异议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江西农业大学学术风气建设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分管科技工作校领导
    副组长:科技处负责人

    成 员:纪监审、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工处及各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


江西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14 日印发


  

江西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714日印发